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
为了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,推进健康广东建设,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,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《全民健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
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、服务和保障,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、建设、使用和管理,适用本条例。
第三条
全民健身工作坚持以人为本、因地制宜、科学文明的原则,实行政府主导、部门协同、社会参与的机制,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。
第四条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,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列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,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,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,统筹全民健身工作的开展。
第五条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,履行下列职责: (一)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实施计划,并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进行专项评估; (二)指导、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、运营和管理; (三)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; (四)发布科学健身指引,引导群众科学健身; (五)管理、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; (六)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发展,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; (七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动
第六条
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。
第七条
全民健身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: (一)群众性体育竞赛; (二)体育健身活动; (三)体育表演; (四)体育科普教育; (五)其他有利于全民健身的活动。
第八条
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,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、设施和服务。
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
第九条
全民健身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: (一)公共体育场地设施; (二)学校体育场地设施; (三)社区体育场地设施; (四)其他全民健身设施。
第十条
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、建设、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 (一)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; (二)确保安全和卫生; (三)方便群众使用; (四)鼓励社会力量参与。
第十一条
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和维护,确保其正常运行。
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
第十二条
全民健身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: (一)体育健身指导; (二)体育健身培训; (三)体育健身竞赛; (四)体育健身咨询; (五)其他全民健身服务。
第十三条
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服务体系,为群众提供优质、高效的全民健身服务。
第十四条
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服务的监督管理,确保其服务质量。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十五条
违反本条例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。
第十六条
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,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七条
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。
第十八条
本条例由 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。